云南: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
云南网2019-06-26 12:10浏览量5.4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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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,8月23日,云南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预警公告,严禁群众擅自加工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,并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控。

擅自加工食用草乌、附子会导致中毒

据云南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副主任刘本军介绍,草乌、附子等含乌头类生物碱,毒性很大,在药用中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。研究表明,口服乌头碱0.2毫克即可中毒,3-5毫克即可致死,毒性是砒霜的上百倍。

因为对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毒性认识不足,云南部分地区长期以来有进入秋冬季节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民间习俗,导致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,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。

记者获悉,近几年云南每年都有群众食用草乌、附子导致中毒事件发生,甚至出现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。今年6月15日,7名游客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一家客栈饮用了客栈自制玛咖酒,发生中毒。后经检验,客栈自制玛咖酒中含有附子成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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误食草乌、附子应立即催吐并就医

对此,云南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、云南省食药监局发布预警公告,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》管理,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;擅自加工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,会导致心慌、心悸、心律不齐等,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。

公告称,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。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(包括自制的泡酒),一经发现,依法严厉进行查处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学校食堂(含托幼机构)、单位食堂、建筑工地食堂、旅游景区供餐单位、养老机构食堂、医院食堂、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,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,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。

公告还称,误食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,如出现口舌麻木、头晕眼花、恶心呕吐、腹痛腹泻、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,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,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,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。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,予以保存,并保护好现场;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节之前,做好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
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以草乌为原料的食品将严厉查处

此外,云南将对餐饮服务单位加强监督检查,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:既严禁公开加工销售,也严禁为亲戚朋友私下加工食用;既严禁加工销售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,也严禁加工销售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自制泡酒。

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经营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(包括自制泡酒),一经发现,严厉查处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尚不构成犯罪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,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料等物品;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。

责任编辑:裴苒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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